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14:10:38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

通  知

重艺院〔2018〕105号


各系(部)、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已经由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核准。

现将经市教委核准的《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院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不断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院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18年9月1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

 

序  言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7年的长江剧场,主要承担演艺与文化交流。1970年开办重庆市专业院团学员队。1978年开办四川省川剧学校重庆班。1985年成立重庆艺术学校。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后整合重庆市玉屏文化中心、江南艺术学校、重庆大学沙坪坝舞蹈学校。201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学校以培养“四能四会”(能说会道、能唱会跳、能编会导、能拍会照)的具有舞台表演力、艺术原创力、文化实践力的高素质应用技能型人才为己任,立足重庆、传承文化、服务基层,秉承“厚德博艺、真诚求索”的校训,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内涵建设,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综合办学实力居西部同类院校前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成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简称:重庆文艺职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s,英文缩写:CVCCA;学校网址:http:/。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有江北校区(即法定住所)和巴南校区(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职业道德、人文情怀、艺术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是重庆市文化委员会,教育业务主管机关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机关的领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主管部门的核编和实际需要,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努力推进艺术培训、艺术考级、社会演艺等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推动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开展非全日制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估、诊断、改进与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拓展学生创新创业空间,大力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主体作用与资源优势,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协同育人。积极探索工学结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以教育教学改革、决策咨询、应用创新、艺术原创等为重点开展科研工作,推动艺术创作、科研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发挥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开展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培训、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艺术演出、文化创意产业化活动,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艺术技能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专业设置上保留中华传统文化内容,保护文化遗产,推进川剧、秀山花灯、川江号子、蜀绣等巴渝民族传统式工艺及非遗专业的发展,以文化艺术大类为核心,前瞻文化产业市场需求,形成艺术表演类、艺术设计类、艺术教育类、文化管理类、文化传播类等五大专业群支撑的文化艺术专业集群发展模式。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坚持“生态、融合、智慧、开放”理念,努力营造以“友善”为核心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优美校园文化环境。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国际合作办学,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副校长出席校务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机制。重庆艺术学校作为学校附属学校,按照授权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二级院、系(部)根据学校授权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教育资源,负责本院、系(部)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院、系(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院、系(部)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负责院、系(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院、系(部)党组织书记负责本院、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负责院、系(部)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做好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院、系(部)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院、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负责院、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院、系(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和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参与本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聘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重新选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招生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推进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督学校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由校友会推荐产生)组成。招生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重新选聘

第四十一条  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计划编制原则;

(二)拟订学校招生章程;

(三)拟订自主招生、艺术类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

(四)决定学校高考录取办法及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

(五)讨论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学校招考管理制度改革事项;

(七)讨论按规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分配方案和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审议学生提案和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七)讨论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须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离退休工作,坚持对离退休教职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自发组成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社会人士;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争取社会支持。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更为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理事会由政府有关机关委派的代表、著名学者和行业企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举办校办企业(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和管理。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艺术英文“ART”的首字母,“A”字母图形又像“山”字;左右两边为两条 丝带状的的半弧图案,象征着重庆两江交汇;“A”与两条 丝带状的的半弧图案构成两个“艺”字的重叠组合;中间的圆形图案围绕着“艺”,象征艺术明珠冉冉升起;外围的弧形图案C与“艺”共同构成“重艺”,徽志整体寓意紧紧围绕艺术人才培养目标砥砺前行。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证章。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绿色,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博艺、真诚求索”。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重艺之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单位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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