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2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职称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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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增强学校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在职在岗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适用本办法,含常规申报、破格申报、“绿色通道”、考核确定。
第三条 学校经市文化旅游委职改办、市教委职改办和市职改办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高、中、初级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和其他系列职称推荐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行专家评议、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综合评价,择优晋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成审核工作。
(二)二级院系分别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二级院系党政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本院系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工作。二级院系职称申报推荐小组原则上5至7人,其他部门不限。
(三)学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称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高职高专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及其他系列职称评议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艺术组、文科组、综合组等三个学科组。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由正副高级职务合并组建,原则上36-75人组成且具有一定比例校外专家,高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成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每年根据职称评审级别及学科类型随机抽取执行评委。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七条 坚持创建市级“双高”的发展目标与定位,克服“四唯”倾向,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制定不低于重庆市高校教师系列申报条件的本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共同监管。
第八条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实行评聘结合。
第九条 职称申报遵循“对岗申报”的原则,申报人员须按现任岗位对应的职称系列进行申报。已取得的职称系列与现任岗位不符的,应按规定转评。已取得某系列职称,可多评其他系列同级职称,但不能跨系列多评高一级职称,且取得的其他系列同级职称仅作为学术技术水平认证。转评和多评按正常申报条件执行。
申报考评结合系列职称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按要求逐级申报,由学校逐级推荐。
本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评定“双师”职称,按相关要求执行。
新入职教师,符合相应职称系列申报条件,并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按要求申报。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行业企业引进特殊人才等绿色通道职称评定纳入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对标《学院创建市级“双高”行动计划(2020-2024年)》,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等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以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代表作目录根据实际,每年实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其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当年申报情况和空岗情况,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单列计划。
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含二级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正副书记);主管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心理学教师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专职党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二级院系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正(副)书记、专职组织员,职能部门主管和专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分管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对不承担“三全育人”和“课程思政”建设的,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延期2年。
(三)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资格申报具体评审条件执行。
(四)经查实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学术诚信的,以及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延期3年。
(五)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现延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的年限未满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年限的,从满基本年限当年起算;已满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年限的,从出现延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凡因出现延期申报的情况,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同一行为符合多条延期申报的情形,以最长的延期申报时间为准;不同行为符合多条延期条款者,延期申报时间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一)符合第十一条所示代表作相关条件的。
(二)有援外、援藏、扶贫等经历者。
(三)行业企业工作累计十年及以上申报高级职称者。
(四)申报留学回国人员、行业企业引进特殊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绿色通道”职称评定者。
(五)“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任职3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的。
(六)省部级及以上行指委成员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七)其他有文件依据在职称晋升方面可优先推荐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和考核确定条件执行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
(三)在延期申报影响期内的。
(四)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的。
(五)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情形。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通过学校官方办公平台公开发布当年职称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二级院系(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三)二级院系(部门)审核推荐。各二级院系(部门)职称申报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结合其考核情况和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兼课教师由所属的二级院系审核推荐;申报教师系列专职辅导员类职称的,由二级院系和学生安全保卫处联合审核推荐;申报教师以外其他系列职称的,由所在部门审核推荐。二级院系(部门)拟推荐人员材料在本院系(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受理。由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二级院系(部门)推荐人员材料,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安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查工作。申报材料在本校公示3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执行评委抽取。执行评委从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校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学科组,其成员由同行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学科组对照申报条件,参考综合评价量化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学科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学科组和评委会均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或不同意,均须经应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评审结果当场宣布。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学校官方办公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九)评审材料归档。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 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经处理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属实,送评委会复审。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提出,超出时间不予受理。复审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时,按程序重新进行公示。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应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的,取消申报资格,延期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场服务等工作,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
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对有关违反评审纪律的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第三十一条 投诉和举报须提交书面材料,非实名不予受理,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级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和重庆市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相关规定出台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代表作成果参照表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代表作成果参照表
类别 | 参考范围(获奖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满足其中一项 | |
教学类 |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全国技术能手; 2.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3.国家级、省部级一流课程、精品课程认定; 4.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技能竞赛奖; 5.国家级、省部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奖; 6.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奖项(不含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7.出版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 8.主编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获奖; 9.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 10.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拔尖人才; 11.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 |
科研类 | 论文类 | 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SCI、SSCI 一区期刊论文;各学科门类权威刊物论文: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科学(A-G 辑)、SCI、SSCI 二区期刊论文 |
项目类 |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 |
著作类 | 获国家级出版图书奖项 | |
成果奖 | 获国家级、省部级社科成果、科技成果奖 | |
创作类 | 艺术基金 | 获国家艺术基金、省部级宣传文化发展基金 |
展览收藏 | 作品入选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或被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收藏,或获得国家级奖项(含等级奖) | |
社会 服务类 | 技术服务 | 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须出具创新成果证明(专利、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并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的创新评价材料(评价必须载明取得何种创新,该创新是否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研究处于何种阶段,是否转化投产,如投产,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论证会的全套会议材料(附论证专家署名意见)。 |
政府咨询 | 决策咨询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第一完成人,须出具推广应用文件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 |
其他类 | 争先创优 | 1.国家级、省部级脱贫攻坚先进典型 2.国家级、省部级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政工作者 3.国家级、省部级党建先进工作者、党组织或党员被选树具有重大影响先进典型 4.国家级、省部级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建功标兵) |
备注:以上各类别职称代表作成果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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