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2-28 1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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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资助

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的

   

重艺院〔202020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20年2月28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规范资助评审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助工作坚持奖优助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执行上级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班级、系和学院各类活动。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奖、助、贷、勤、免、补”资助体系,全面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资助(含重庆市政府资助)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6.三峡移民学生教育资助。

7.其他资助。

(二)校内资助

1.学院奖学金。

2.学费减免。

3.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5.其他。

(三)社会资助

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第七条 学院开设绿色通道,为暂时不能筹齐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应资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安全保卫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及时处置资助舆情。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职尽责,全面负责。

(一)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日常工作。包括起草资助制度、宣传资助政策、组织并指导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受理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组织开展受助学生走访、慰问及资助育人活动。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档案。将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明细足额、按时递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督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发放。负责各个资助系统的数据填报与维护,按要求报送资助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各系具体负责向本系学生宣讲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审核和管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受理本系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负责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 主动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档案。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做好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并根据学生安全保卫处提供的资助发放明细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记账,将发放结果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教务处负责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及时维护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异动信息,做好与资助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为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及时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手续,并将入伍休学和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退役士兵入学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帮扶。  

(五)学生安全保卫处协助办理从学院入伍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资料,按时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教务处办理从学院入伍服兵役学生的休学手续。

(六)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帮扶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政策宣传、审核与申报。

(七)宣传部协助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工作动态宣传,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舆情管控。

(八)纪检监察室对学生资助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进行资助督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九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确保认定、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认定(评审)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为成员,全面组织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三)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所带班)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或所带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果公示、学院审定或报上级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院通过会议布置或下发书面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做好政策宣传和认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在评议范围内公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整理、汇总申请材料,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各系认定(评审)。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系拟认定或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生安全保卫处。

(五)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审核、汇总,提请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院认定(评审)。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集会议,集中审议,确定学院初审名单。

(七)公示初审名单。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向全院师生公示初审名单,无异议后提请院务会审定或按要求上报市教委评审备案。

(八)学生安全保卫处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资助档案,各系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其他资助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或学院相应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学校和社会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根据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种类型和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对资助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对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明确使用范围,其主要为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走访慰问贫困家庭大学生等。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分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当月发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按市级规定发放,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按学年抵扣;对符合校内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财经规定为学生办理结算;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按与捐赠方签定的协议要求发放,其他资助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受助金由相关领导审批后,经办部门交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放明细单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受助学生除现场捐赠资助仪式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各类资助资金发放负直接责任,不得将资助资金转交学院其他部门或个人进行二次发放,不得将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用于抵扣学生欠缴费用。对于学生或家长自愿将奖学金用于抵扣欠缴费用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可进行抵扣处理,完善有关手续,并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当月未发放的资助金,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因弄虚作假受助的学生,经查证后停发余下的受助金,全额追回已发放的受助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因故停发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及时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各系要掌握受助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异动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实时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励志、感恩及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表彰励志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就业或创业帮扶,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切实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各系要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各系可采用信函、电话回访、实地走访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家庭情况,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 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学生,对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要准确掌握,及时帮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人文关怀。

第八章 资助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辅导员、各系、学生安全保卫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规范留档,及时存档,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一)辅导员存档。包括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工作原始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二)各系存档。包括学院下发或转发的资助工作文件、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表、系认定(评审)工作纪要、系认定(评审)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包括资助工作文件、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工作会议与培训、评审及结果公示、资助育人活动、受助学生回访、走访及座谈会等资助工作材料, 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申请纸质材料、电子信息档案等。

(四)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主要为主管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及公示、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特殊认定与资助兜底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学生资助“兜底”机制。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或每学期动态调整后,对市教委下发的相关部门新增的建档立卡、低保、孤残等贫困学生,学院直接予以认定,并进行“兜底”资助;在校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可在事发后一个月内提出困难认定和资助申请,各系对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审核后,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十章 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控资助舆情。各系对本系的资助舆情进行监控,发现舆情后要及时上报宣传部和学生安全保卫处,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由宣传部及时回应学生、家长或社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负面舆论扩大。

第十一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全部公开、评审过程全程公开、评审结果及时公示,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师生监督。各系和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师生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室对资助评审和资助金发放全程监督,对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坚持凡有举报投诉必查、凡有违规行为必究。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的具体条件、评审管理根据各项资助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若本办法中有与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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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组织、审核和管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院收费标准、学院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院、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院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六、认定方法

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院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家访法,主要指学院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院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院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院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院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院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八、相关责任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各系、各班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九、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儿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支出元。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来源及金额。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誊写一遍: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认定审批

特殊群体类型核实认定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儿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困难等级认定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审批

程序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院(系)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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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系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资助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参照国奖表现突出的7条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

2.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公示3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3.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院院务会审定,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院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系上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2.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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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与发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一)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审核、录入贷款学生信息,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定期维护学费标准、打款账户等信息,组织开展续贷工作、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协助贷款催收。管理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宣传信贷知识,加强诚信教育。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信息,审核贷款学生收缴费信息,办理贷款结算业务。

(三各系:负责宣讲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指导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及时反馈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 及时提供学生有效通讯方式,协助贷款催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高职新生及在校高职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及本人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三)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额度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8000元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贷款材料。

二)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三)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及时交回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办程序: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办理、签约、审核、发放、回收,不单独办理。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三)如果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结清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学院账户。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与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并打印学费、住宿费发票给学生。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院剩余学制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6年。学生毕业后的3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每年的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正常还款时间从学生毕业当年 9 月1日开始计算,正常还款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20日)。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可一次性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还款金额须大于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每年1月至10月的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为还款日期;16日后申请,还款日期为次月20日;10月16日至12月15日之间申请,还款日期为12月20日。

第十八条 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还款可登录支付宝手机APP,在“便民生活”页签选择“生活号”,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在线还款”中录入借款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和学生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在学院学生安全保卫处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POS机直接刷卡还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约情况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各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因故死亡、休学、退学、升学、出国和被开除学籍,以及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辅导员告知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或提前还款。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贷款毕业生毕业前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在辅导员处进行现场确认,辅导员收回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辅导员须提醒并督促学生按时按约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各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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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申请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申请受理每学年一次。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凭有关证明暂缓付费,在入学后申请。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辅导员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经辅导员初审同意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审,如无异议,将拟减免学费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将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五)报学院院务会审议。

三、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三条 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院系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系各班严格按照人数比例评选。

等级

比例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奖学金标准(元)

3%

参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000

7%

500

10%

300

第五条 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同学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三)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名单,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务会审定。

(四)学院审定。学院院务会审定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学生安全保卫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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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院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和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按学生实际应缴纳的学费据实补偿或代偿、减免。资助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生应及时联系告知生源地资助中心,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安全保卫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1》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寄送给辅导员,由辅导员交至学生安全保卫处。

(五)学院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教委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安全保卫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将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对入伍资助对象和标准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学生安全保卫处及时做好申报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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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和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代偿对象为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和乡镇事业单位范围:

 (一)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二)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四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以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18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3年的,向工作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章确认后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习情况、学费缴费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院盖章确认。

(二)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学院盖章确认的申请表。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委、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六条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学院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和学费情况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各系积极做好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使学生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做到应偿尽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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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教办函〔2019〕27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确保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全覆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工作。

二、资助对象

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入学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若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学费资助和生活费资助,直至毕业为止。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学费资助

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标准每学年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资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资助8000元(在校期间已减免学费的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不再享受学费资助),超出部分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途径解决,也可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申请减免,由学院审批确定。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留级累计享受的年限不得超过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

(二)生活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重庆市户籍和非重庆市户籍)评定国家二等及以上助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生活费资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同时可申请学院其它资助,由学院审批确定。

四、资助资金渠道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重庆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生活费资助通过国家助学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从学院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费资助

1.每年9月底前,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字为初始密码登录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https://xs.cqxszz.org.cn/)在线提交本人学费资助申请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10月中旬前,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完成学院申请学生在校情况、学费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

3.10月下旬前,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完成本区县申请学生资助身份、在校情况、学费标准、资助标准等信息的审核。已享受泛海助学等项目的学生本学年度资助学费标准要抵扣。各区县公示审核结果,无异议后报送本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签章确认。

4.10月底,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对本区县申请学生的审核信息进行上报,学费资助资金代理发放银行根据提交信息为学生统一制作银行卡,于11月中旬前将学费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二)生活费资助

按相应资助类别申请程序进行。未在市教委下发名单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真实可查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身份材料。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资助工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履职,确保精准资助落实到位。

(二)职责分工

1.学生安全保卫处

(1)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各系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排查、统计,并与市教委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逐一比对,确定全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详细信息档案。

(2)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校就读信息审核。

(3)组织各类资助的评审,对学生资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得到相应的资助。

(4)加强与学费资助代发银行的对接,为代发银行提供发放场地和办公条件,做好学费资助银行卡发放工作。

(5)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生活费资助金的发放工作。

(6)协同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2.各系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辅导员在每期开学后对班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排查、统计,并与上级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逐一比对,准确掌握所带班级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详细档案,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

(2)做好各项资助审核申报工作,辅导员确保本班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

(3)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变化和学生在校表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管理。

(4)配合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单及时发放受助金,定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及时记账。 

(2)协同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4.纪检监察室

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保障精准资助有效落实,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精准资助是学院贯彻落实重庆市教委、市扶贫办、 市财政局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同时,要严格管理信息导出、共享、公示、流转、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泄露。

(二)辅导员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讲,让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知晓资助政策内容和申请方式、截止时间,如期、顺利完成资助申请工作。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资助舆论引导,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业、就业和创业帮扶,助推受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奉献社会。

(三)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调整,以国家或重庆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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