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为学院)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休学、复学、转学或者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复查,报告结果,提出建议,并根据学院的复查决定制作、送达复查决定书,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组成人数为单数。
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申诉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申请人应附上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
(四)申诉学生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由代理人提出申诉的,应出具同意其代理的材料和代理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向申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向申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2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活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二分之一(含)以上人员同意后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应当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交由申诉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或代理人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复查决定书。申诉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相关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举行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准确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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