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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中层干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经2020年学校第5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中层干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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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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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围绕“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办学治校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中层干部是指选任、聘任和安排在学校行政管理内设机构、教学科研内设机构正职、副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协助岗位的干部)和学校群团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任用与任期
第四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掌握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切实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干部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等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干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统战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初议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一律不列入考察对象: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违反学术规范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八条 推行二级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中共党员院(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中共党员副院(系)主任一般应任院(系)总支委员。
第九条 从严掌握破格提拔领导干部,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党委报告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的事由和征求上级党委的意见。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经相关领导会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文号行文。
第十一条 任(免)职时间计算。由学校党委决定任(免)职的,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二级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负责人,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有关的待遇变更,从任(免)职时间的当月计起。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原则上应任满一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作调整,但同一领导干部不宜频繁调整或交流;对试用期未满的新提任领导干部以及现任岗位任期不满1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交流;离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不足2年的,一般不作交流。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意识形态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改进工作作风, 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改进会风文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要崇德尚法。严格约束自身操守行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慎独慎微;加强家风建设,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增强法制意识,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依法依规办事。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专题研究干部培养工作。一般性工作事宜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或决策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加强中层干部培训,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合理制定并落实中层干部培训规划、培训年度计划,完善中层干部培养工作措施,加强中层干部培训管理与考核,中层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培训档案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及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不予提拔。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党员中层干部每年政治理论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
第十九条 鼓励中层干部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中层干部学历、学位发生变化,要及时向组织统战部报送学历、学位、学习鉴定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中青年干部社会考察和实践锻炼。不定期组织中层干部参加社会实践、专题调查和外出学习考察。有计划选派中青年干部到上级机关、其他高校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建立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完善培养措施,按有关程序有计划地安排学习培训,推动分工调整或轮岗交流。对缺乏二级院(系)或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安排到二级院(系)或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地区锻炼磨砺。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处级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参加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二级院(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前准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在会前请假,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对无故不参会或不认真准备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处级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及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
二级院(系)班子处级干部人数较少的,按规定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重庆市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和学校党委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自觉管好“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请假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或因私事、因病外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规定。
中层干部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延期返校的,应说明原因,返校后及时补办手续。中层干部请假后,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超过一定期限的,必须说明在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中层干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所在部门或分管工作出现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中层干部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与其日常考察、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应按照外事管理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由组织统战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查核和查核验证,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不一致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当年不能评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应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凡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重大事故、婚姻变化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凡学校内设机构出现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重大事故,班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发生违反纪律事件,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任职谈话制度。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副职校领导谈话。坚持任职廉政谈话和党风廉政承诺制度,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并与学校党委、行政签订党风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坚持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每年应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十条 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制度,落实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谈话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所分管(联系)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组织部门同中层干部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中层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注重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制度。中层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组织统战部办理,由学校党委审批。严禁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
第三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届中或因晋升、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其离开现职岗位前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评价。审计的对象、内容由学校党委确定,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结果应向校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职能部门与二级院(系)之间、不同部门或部门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制度。凡涉及中层干部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亲属的职务任免、岗位调整、考核考察、公考招聘、职称评审、人才评价、项目评审、成果评选、奖励处分、招生考试、成果评选、出国(境)审批、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加强外派干部管理。以学校名义选派、推荐、借调到校外工作的干部,纳入学校层面外派干部管理。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期间,由组织统战部、人事处、派出部门和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
外派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所担任职务相应的职责。对外派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经相关单位和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在工作、生活、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著作等有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树立职业精神、 强化职业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出国(境)等情况应在本部门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中层干部的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科学有效的领导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组织统战部与纪检监察室联席会制度,研究干部监督工作,做好干部全息记录信息汇总综合,形成干部管理监督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中层干部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褒奖鼓励担当者、支持保护担当者、提拔重用担当者,营造担当干事的良好氛围,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按程序选拔任命的中层干部实施试用期考核,由组织统战部具体实施。
主要考核任职试用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考核其岗位适合度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试用期考核程序主要是发布试用期满考察公告、撰写试用期满工作总结报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形成试用期满考察报告和审定考核结果等。
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层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学校党委下发正式任职通知,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层干部试用期出现以下情形,认定为不合格:
1.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
2.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发生重大稳定事端、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败坏师德师风的恶性事件;
4. 考察对象本人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违纪违法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 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6.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届满后,学校对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换届时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围绕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一岗双责等情况,全面科学地考核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加强平时考核,注意考察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层干部在政治上不守规矩、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能力上不适应不胜任、作风上不严不实、廉洁上不干净及有其他情形,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应予以免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到位、对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工作懒惰、作风懒散等行为,给国家和学校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室、组织统战部提出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对中层干部执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有与制度规定、事实不相符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进行函询、提醒或约谈,必要时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党员中层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干部管理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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