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关于印发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处(部、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践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2022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2年7月11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职成函〔2022〕23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指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大专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类型、时间与组织形式
第四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等形式。
第五条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原则上安排在第一、二学期,每学期不超过一个教学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原则上安排在第五、六学期,时长一般为6个月。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院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采用集中安排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七条 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各二级院系(简称“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实习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院系应将学生实习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院系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院系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九条 院系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开展实习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分发实习相关资料。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院系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院系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院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院系安排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院系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由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院系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校级层面实习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全校实习工作方案,会同学生管理部门制定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各院系根据学校整体实习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专业特色和人培方案,制定本院系实习方案、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安全应急预案等文件。
学校教务处负责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院系具体操作使用,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各院系应组织学生完成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实习三方协议签订,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七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院系应跟踪监督实习单位给实习学生发放报酬相关事宜,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同时应当跟踪监督实习单位不得有以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院系的实习相关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院系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院系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院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院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院系应当与实习单位协调,为学生安排统一住宿。院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院系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办理。
院系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学校教务处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系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学校教务处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院系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院系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认识实习考核由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岗位实习考核包含企业、学校考核两个部分,其中企业考核占总成绩的60%,学校指导教师考核占总成绩的40%。
第二十九条 学生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依据实习考核验收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次。考核及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纳入学籍档案,予以毕业,不及格者经重修,再次考核及格后予以毕业。
第三十条 各专业制实习考核验收标准,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学分折算。
实习学时与学分折算标准为(如下表)
实习类型 | 实习学时 | 实习学分 | 备注 |
认识实习 | 25-50 | 1-2 | 学时计算标准为25学时/周,每周计1学分。 |
岗位实习 | 600 | 24 |
第三十一条 大二学生提前实习(自主创业)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实习成绩(自主创业成果)可与课程学分进行1:1转化,。
(1)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或自主创业取得一定成果;
(2)提交符合要求的实习日志、总结报告或创新创业报告书;
(3)提前实习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为及格以上。
学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出具相关证明可转换为岗位实习学分。
第三十二条 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院系要安排专人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院系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学生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家长知情同意书、学生安全承诺书);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四条 对实习工作表现突出的师生,各院系进行评优、表彰、宣传和成果展示,实习考核获优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副学士学位。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实习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校教务处、学生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院系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院系、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条 院系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院系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院系,由学校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院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院系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有关文件中,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修订)》(重艺院发〔2018〕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习工作开展流程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习资料验收清单及要求
附件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认识实习工作开展流程
实习准备 | 1.院系填写实习申请(外出实践教学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签字存档,教务处备份(实习前一周) |
2.院系提交专业实习计划至教务处审核、备案。(实习前一周) | |
3.院系自行开展实习动员及安全教育(实习前一周) | |
4.院系自行购买实习保险(实习前一周) | |
实习过程 | 5.开展实习工作 |
实习结束 | 6.实习总结(实习结束后2周内),院系自行安排 |
7.资料汇总(实习结束后2周内),院系自行安排 |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岗位实习工作开展流程
实习准备 | 1.教务处制定全院实习方案,下达实习任务 | |
院系 | 学生 | |
2.制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大纲,交教务处备案 | ||
3.意向摸底调查 | 填写实习意向摸底统计表 | |
4.实习指导教师,下发实习安全须知、告实习学生家长书 | 领取实习安全承诺书、告实习学生家长书、回实习家长回执书 | |
5.召开实习动员及安全培训会,宣讲实习安全、目的、计划、内容及纪律要求 | 参加实习动员及安全培训会,明确实习目、接受实习任务,实习纪律、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 | |
实习过程 | 6.定期指导、巡查、做好实习指导、学生实习情况统计、实习地点、岗位变更情况记录 | 进入实习,完成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等 |
实习结束 | 组织考核、评定实习学生成绩,开展评优工作 | 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实习鉴定表 |
资料汇总 |
附件2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认识实习资料验收清单及要求
实习阶段 | 序号 | 内容 | 提交分数 | 验收流程 | 资料类型 | 资料要求 |
实习准备 | 附件1 | 院系各专业实习计划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专业负责人签字(纸质版),院系盖章;2.认识实习于新生入校后1个月内制定、提交; 3.计划详实,组织安排合理,实习目的、实习岗位标准、考核验收标准明确、流程清晰、体现教学与岗位对接。 |
实习过程 | 附件2 | 认识实习指导记录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真实记录实习各环节开展情况,业务指导性强。 |
附件3 | 认识实习手册(含实习记录、实习总结)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内容真实,记录详实,感悟深刻;2.认识实习总结不少于1000字;3.指导教师完成实习考核并签字验收后交院系审核盖章。 | |
实习结束 | 附件4 | 认识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 | 一式两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纸质版 | 1.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实习内容、指导情况、存在的问题、总结反思(改进措施)方面总结;2.感悟、体会深刻。 |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岗位实习资料验收清单及要求
实习阶段 | 序号 | 内容 | 提交分数 | 验收流程 | 资料类型 | 资料要求 |
实习准备 | 附件1 | 实习计划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专业负责人签字(纸质版),院系盖章;岗位实习计划每年6月底制定并提交教务处;3.计划详实,组织安排合理,实习目的、实习岗位标准、考核验收标准明确、流程清晰、体现教学与岗位对接。 |
附件2 | 实习大纲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
附件3 | 实习意向摸底表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人数统计准确(以家长回执、外出创业申请、外出学习统计表信息为依据,不得冲突);2学生姓名与学籍信息一致。 | |
附件4 | 实习单位考察表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纸质版 | 1.院系统一安置实习的,实习前考察核实实习单位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2.实习单位、岗位与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3.实习单位信息全面、真实(工作时间明确、安全保障到位)。 | |
附件5 | 自主实习申请表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 | 纸质版 | 1.由自主实习学生提供,院系核实后存档。 | |
附件6 | 实习三方协议(含家长知情同意书) | 一式三份 | 指导教师——院系 | 纸质版 | 1.进入实习前签订并提交;2. 院系审核实习时间、岗位、薪酬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协议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学院公章后由学生、企业、院系各持一份;4.实习单位、岗位与学生专业对口或相关。 | |
实习过程 | 附件7 | 实习情况统计表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纸质版 | 1.信息统计完整、准确;2每月统计一次,更换实习单位需在前一个月实习单位记录条目下一行增添新的实习单位信息。 |
附件8 | 学生实习单位变更申请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 | 纸质版 | 1.信息填写完整,并于变更实习单位前一周提交;2.指导教师核实变更单位情况后签字;3.院系签字后统一保存。 | |
附件9 | 学生岗位实习资料(日志、周报、总结等)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内容真实,记录详实,感悟深刻,无抄袭;2.岗位实习可选择填写日志(2篇/周,每篇不少于300字)或周记(1篇/周,每篇不少于500字);3.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4.指导教师进行成绩评定且签字后院系审核并盖章。 | |
附件10 | 岗位实习工作记录(教师用)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信息填写完整,指导性强,实地走访与网路、电话指导相结合;2.网络指导不少于每周1次,电话指导不少每两周1次;现场指导不少于每月1次;3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全面、记录详实。 | |
实习结束 | 附件11 | 实习考核鉴定表 | 一份 | 指导教师——院系——教务处 | 纸质版 | 1.学生自评、指导教师评语客观、中肯;2.根据学生实习情况,依据考核标准填写评定等级,优秀率控制在实习学生总人数的30%以内。3.院系签字并盖章;4.纸质版由院系存档。 |
附件12 | 院系工作总结 | 一式两份 | 院系——教务处 | 电子版 纸质版 | 1.全面总结本院系各专业本年度岗位实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三个方面。 2.实习总结附实习调研报告、院系组织的实习巡查记录等。 |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提前实习、创业资料验收清单及要求
序号 | 内容 | 提交分数 | 验收流程 | 资料类型 | 资料要求 |
1 | 学生提前实习申请、告家长书、安全承诺书 |
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学生安全保卫处各一份) |
院系——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 |
纸质版 | 1.学生申请、安全承诺书由学生与家长签字确认;2.院系签字确认后交学生安全保卫处、教务处签字、备案;3.学生提交材料同时附家长、学生身份证、提前实习学生附实习三方协、企业资质(执照等)、企业接受证明,院系核实后交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 |
2 | 创业学生申请表、安全承诺书 |
招生热线
023-62335657/62335667
023-62333136/62335791/62335559
邮编:400067
电话:(023)62335597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2020 © 6165cc金沙总站(中国·VIP认证)检测中心·BinG百科 版权所有 渝ICP备15000484号-1渝公网安备 50011302000993号
7*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400-05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