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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中心):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加强教职工业务培训,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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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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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且在岗教职工。其中,业务技能培训、人才培养专项合同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后教育是我校人才培育的主要路径,对经研究审
批后教职工职后教育进行资助,实行协议管理。分为以下三类:
(一)学历提升。学历提升包括报考境内外博士研究生(非定向除外)、国家专项博士研究生计划。
(二)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是指经我校选派或自主
申报参加符合“双对口”(单位需求与培训方向、所在岗位与培训内容)原则的线上线下集中培训、跟岗实践培训、资格考试培训等。
(三)人才培养专项。人才培养专项是指国家、省(市)及
我校三个层面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人才发展提升项目。
第四条 职后教育范围。
1.学历提升主要采取推荐制。原则上个人职业规划与学校发展需求对口、个人拟报考专业与所在岗位对口、紧缺专业和岗位优先,拟报考境外高校须为当年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范围内院校和优势专业。
2.业务进修培训采取申报审批制。原则上为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背景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官方培训,市场盈利性培训原则上不予审批。
3.人才培养专项采取申报推荐制。原则上为国家、重庆市或其他省市,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立项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五条 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访学或业务技能培训的,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外,报考前须由党政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主管部门外事处或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对报考学校、专业和相关文件进行翻译和资格审查等工作,确保符合出国出境学习相关规定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章 学历提升
第六条 推荐范围。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
第七条 推荐原则。
1.择优推荐原则。报考博士研究生除满足基本申报条件外,同时根据当年核定名额,突出贡献度和教育教学业绩成果,按照基层党组织推荐程序,开展择优推荐工作。
2.保障教学原则。每年报考博士研究生名额由学校统筹考虑,以不影响教育教学正常运行为前提。
3.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原则。全校报考境内外博士研究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学校在编教职工总数的2%或近三年在读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5人,每年根据控制总量和比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商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提出推荐计划和范围。
第八条 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2.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3.原则上在我校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五年年度考核(不含当年)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4.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原则上应为博士毕业满3年以上。
(三)优先条件。
1.立足学院发展需要,向学院重点发展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倾斜;
2.突出贡献度,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教育教学成果突出的教职工优先。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学历报考。学历提升推荐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经学校审批同意,获推荐资格人员,报考有效期为2年(从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之日起计算),推荐按以下流程进行:
(1)教学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推荐人选,报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复审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资格复审,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教学分管领导会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2)其他职能部门推荐教职工学历提升的,由所在部门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复审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资格复审,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会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3)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含部门主持工作岗位和部门协助岗位)推荐学历提升,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提出推荐意见,分管院领导拟签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签,提交党委会审议;获得推荐名额,报考博士被录取后,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党委会决定是否需要辞去领导干部职务。
(4)我校副职领导推荐学历提升,由党委书记审批,并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5)我校主要领导推荐学历提升,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二)费用资助。获我校推荐报考,并获得录取通知的人员且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可享受学校资助;未履行推荐报备程序且无法处理工学矛盾的其他高校已录取人员,须推荐自行离职。
(三)自主申报。需要学校盖章出具推荐意见的,须作出书面承诺,不享受学校资助,自行处理工学矛盾;无法处理工学矛盾的自行离职。
第十条 奖励经费及资助方式。2021年1月1日起,通过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费资助方案,完善服务协议等手续的学历提升人员,在全脱产教育期间,可享受保留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毕业取得双证(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返回原岗位工作后可享受奖励经费。
(一)基本工资。按照学校绩效、薪酬相关政策执行。
(二)社保缴纳。培养单位规定学制内社保费由我校统一缴纳,超过规定学制,我校保留其社保账号(期间社保费用由本人先行自费缴纳,正式毕业后由单位返补给本人)。
(三)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12万元。
第十一条 协议管理
(一)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前须与我校签订职后教育服务协议书,在编人员可保留编制及岗位。未签订协议书并私自离岗的或到达协议规定返岗时间未返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日常管理。 参加学历提升人员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返校服务。在职人员参加职后教育学习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情况,学期总结由所在部门存档;所在部门应加强对参加学历提升教职工的管理,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报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因集中学习或论文答辩等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处理。
出国(境)进行学历提升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地区)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在留学期间发生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从事与规定学业无关活动、不当言行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者,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按待聘人员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理;超期1年者,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三)违约责任。参加学历提升,享受了资助政策(含脱产学习时间和奖励及其他待遇等),从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间起应当在我校服务不低于8年(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的除外),若几种学历提升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或辞岗时需全额退还由我校资助(基本工资、社保)和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完成学业者,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给予学校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章 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送培原则。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学校统筹考虑,保证教学正常运行;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业务技能培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立足本职岗位,服务教学和管理;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训人员原则上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业务技能学习;
(六)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1次及以上的,1学年内不得安排其他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主要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包括:
(一)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
(三)跟岗实践培训;
(四)自学和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六)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七)在职研究生进修班学历教育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考取单证。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学校统筹类培训。根据上级机关规定与我校整体培训规划,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人员参训,包括国家、省市等培训和校本各类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后,各培训牵头组织部门须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详见附件2)。
(二)个人申报(选派)类培训。
1.培训开始前。个人填写《学院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详见附件3)按照流程完成事前审批程序(详见附件4)。除上级部门指令性培训外,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会商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涉及经费按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执行;收费培训报院长和书记审批。
2.培训结束后。各用人部门须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学时登记和教育成果鉴定(详见附件5,6),未尽事宜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重艺院发〔2020〕146号)执行。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经我校党委会审批,完善服务协议与核验证书等手续的业务技能培训人员,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并给予鉴定意见,相关待遇可参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0﹞7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管理。参加一个月以上在职业务技能培训的人员,培训前须于我校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按照一个月服务期1年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未签订协议书并擅自离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并劝其离职。
第十九条 相关要求。
(一)参加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视为一项培训经历,可认定继续教育学时,费用资助或报销按我校业务培训进行申报审批。
(二)合同制人员在处理好工学矛盾前提下,可在职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履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程序,不享受以上规定的资助政策。未履行申请报备程序且已考取全脱产学历进修的人员,须申请自行离职。如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博士学位后,符合条件者可参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第二十一条 送培原则。坚持学校统筹考虑,优中选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人才培养专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原则上送培人员在2年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项目;
(五)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养项目1次及以上的,不得安排送培。
第二十三条 遴选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要求,由我校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其余流程参照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培养时间或项目周期超过三个月及以上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内容和方式。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执行,进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理。参照第二章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含合同制)人员未履行完成学校正规推荐或审批程序,以社会人身份或私自以我单位名义报考(参培、训、研等)或提供虚假欺瞒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在我校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绩效奖励和评优评中,所取得相关学历及证书不享受相关待遇。视情况轻重,属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合同制人员作解聘处理。
自行参加国(境)外学习、培训和进修,应严格执行中央和有关国家机关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擅自出国(境)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重艺院文〔2019〕194号)废止。
附件:1.教职工学历提升申请表;
2.教职工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主办部门用);
3.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4.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5.教职工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6.教职工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附件1
教职工学历提升推荐表
被推荐 | 姓 名 | 教工号 | 所在部门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联系方式 | |||||||
亲属联系方式 | |||||||||
最后学历 | 授予单位、时间 | ||||||||
拟 | 报考 | 报考 | 报考 | ||||||
报考类别 | ð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ð定向专业型博士研究生□ 脱产或半脱产港澳台或海外博士研究生□ | ||||||||
本人计划 | 本人申请及对入学后岗位工作量安排计划 | ||||||||
学习结束后是否愿意按我校管理规定 | |||||||||
所在部门及基层党组织推荐意见 | 是否脱产:是∕否 | 脱产时间: | |||||||
所在部门对该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安排及指定1名脱产进修期间人员管理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
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基层党组织对报考人员推荐及政治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是否超过规定名额限制:是∕否 | |||||||||
是否同意报考(本栏必须明确填写)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
教务处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党政办(国际交流处)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拟签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批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要求: 1.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须参照并明确具体条款,并明确审查意见; 2.涉及到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须提交党政办(国际交流处)审核。 |
附件2
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
(主办部门用)
主办部门 | 起止时间 | ||
培训班名称 | |||
培训对象 | 校内专兼职教师/校外兼职、课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工勤 | ||
培训内容 | |||
培训地点及培训形式 | 备注:表格后需附照片一张。 | ||
培训学时 |
备注:按照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1天算6学时)计算。 | ||
涉及经费 总额(万元) | |||
培训师资及联系方式 | |||
参训名单 |
备注:需列出具体人员部门及名单,此栏可根据需要调整。 | ||
备注 | 主办部门签章认定: 20 年 月 日 |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意见: 20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使用,各部门牵头主办的各级各类培训须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一登记;
2.各培训主办部门须在培训结束一月内将此表一式两份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主办部门留存一份,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一份);
3.每年职称评审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并逐步采取未报备不予以认定办法执行;
4.人事统一建立全院教职工培训资源库,为各类数据平台填报及相关资格评审提供基础材料支撑;
5.个人外出职后教育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保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个人版)》费用报销时一并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6.统计范围包括:(1)职能部门或二级系部集中业务技能培训,政策宣讲、学术讲座等;(2)结合工作实践培训,实践交流、挂职锻炼等。
附件3
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申请人员 | 所属部门 | |||||
培训项目 | 培训形式 | |||||
起止时间 | 培训地点 | |||||
培训内容 | ||||||
培训预算 | 预算总金额(单位:元) | 培训费 (单位:元) | 交通费 (单位:元) | 食宿费 (单位:元) | ||
标准*人 | 标准*天*人 | 标准*天*人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
二、部门副职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1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三、一般教职工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2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附件5
教职工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岗位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用工性质:在编/合同制管理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
职后教育时间 | 职后教育内容 | 学习方式 | 学时 | 证书 颁发机构 | ||||
总学时 | ||||||||
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 ||||||||
备注 |
20 年 月 日 |
备注: ①请在自己的岗位类别上划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②请在自己的用工性质上划勾:在编/合同制管理
③只填写xx年继续教育情况
附件6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同志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参加由 组织的
业务技能培训,需提交以下成果鉴定材料:
(1)《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职后教育协议书》(1个月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2)《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职工 年继续教育登记卡》;
(3)《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4)1500字学习总结材料一份(7天及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经鉴定,该同志已按照《办法》要求,提交以上第 项材料,可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0﹞73号)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
招生热线
023-62335657/6233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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