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健康,促进学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教学育人环境,根据国家、重庆市、巴南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院组织、师生参与,旨在改善校园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卫生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校内环境卫生、公共卫生;
(二)校园内饮食卫生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疫工作;
(五)其他疾病防治消毒工作;
(六)创建区、市卫生单位以及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学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师生遵守学院卫生制度,增强意识,爱护卫生设施,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学院副院长为副主任,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基建后勤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在爱卫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爱卫会的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 学院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规划、部署、协调学院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建设健康学院等方面的工作;
(四)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动员师生参加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学校促进活动。
(六)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置违反本办法的学院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基建后勤处行使爱卫会职能,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学院内食品卫生、室内公共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洁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师生的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工作;
(二)院党政办将有关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要点;
(三)宣传部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增强师生的卫生文明意识和科学健康理念;
(四)学生处、院团委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指导学生参加日常卫生管理,并负责督促、检查卫生保洁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财务保障工作;
(六)教务处、教学系部负责在学生中开展健康理念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增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做好卫生检查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内容)
第八条 学院实行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学院每月全面检查卫生一次;
(三)对学院重点保洁区域,爱卫会每周检查一次。
(四)爱卫会吸收学生参与学院卫生保洁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全体师生应遵守的爱国卫生义务。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物品;
(六)不在建筑物的墙、门、窗、柱和室内台面上乱写、乱画、乱涂、乱张贴;
(七)办公室、教学用房整洁、干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学院爱国卫会工作以国家、重庆市和巴南区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院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 对学院内承租单位,按照“检查评比与经济承包挂钩”的原则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制,对各二级部门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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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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