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1号)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8-10-2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08〕141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高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高校在实际执行中超过市级预算的资助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 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设立“绿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实施细则,并制定学习成绩优秀的具体标准。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发放

第十一条 每年5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各高校。

第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市教委专户拨付。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各高校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纳入年度决算,并按规定报送年度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第七条、第九条及学校相关规定,由本人填写《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逾期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资金拨付至高校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一次性地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工作,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录处分者,高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部分,可由高校按《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直至停止拨付资助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部分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及时向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4、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5、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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