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高校学生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
渝教财发〔201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发挥财政金融对教育扶贫的支持作用,增强贫困家庭发展能力、加快困难群众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资助力度,实施精准资助,切实减轻贫困家庭子女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提高贷款额度。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的(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二)同等享受优惠政策。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贷款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贷款最长期限、还本宽限期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规定执行。即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最长期限统一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统一延长至3年。
(三)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担。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税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严格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对象为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脱贫、但入学时为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2、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4、没有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简化程序。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办理、签约、审核、发放、回收,不单独办理。学生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需填写或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相关材料。
三、明确各方责任
(一)市级职责。市教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市财政负责足额安排和及时核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人行重庆营管部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业务,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统计制度。银监局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缓释等因素,在风险监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贷款复审汇总、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国开行市分行职责。按照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需求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系统,简化手续,保障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一站式申请、受理、审批、发放、贷后管理。
(三)区县职责。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工作,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区县财政部门按职责参与助学贷款监督管理,合理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业务经费。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贷款的宣传、预申请、受理、初审、本息催收等工作,建立与高校学生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
(四)高校职责。各高校要在国开行生源地信用补充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维护本校相关信息,认真录入各专业收费标准,及时、准确完成贷款学生回执录入工作;对收费标准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建立与区县学生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加强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银监局负责解释。原我市生源地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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