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上传:原件扫描。)
(6) 报价函(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上传:原件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无
按附件要求填写盖鲜章扫描上传
按学院相关验收规定验收。
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完成报价函内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
工程完成后,经学院国资处,审计监察处,基建后勤处共同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保质期一年后支付至审计金额。
(一)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2)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两个日历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质疑答复方式
采购人通过补遗方式对质疑进行答复。
(三)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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