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7-11 12:00:06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艺院发〔2021〕164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2171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部门为学生安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或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剧场)、行政楼、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位;

(五)计算机房、监控中心;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或联系学生安全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走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生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与学生安全保卫处联系,共同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师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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