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信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0〕161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信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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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信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的信访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级信访,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四条 学校的来信来访处理由信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信访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应选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倾听和合理采纳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信访工作。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相关部门交办、转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并对交办的信访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催办。
(五)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提前化解工作。
(六)通过信访渠道分析、了解校情民情,向校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报告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好务。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强化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的意识。
(二)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四)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向信访办公室报备,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
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
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学校层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部门联合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办理前可以告知信访人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上级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处理群众来信应严格按拆封→登记→办理→回复→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规定,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则,予以及时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应对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答复过的已经做出处理的决定、没有提出新问题的来信,不再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和蔼,耐心倾听。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并报送领导阅批,按领导阅批意见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的信访事项应视具体情况抓紧办理,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对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或视情况向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核。
信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复核部门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办理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信访办公室发现办理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责成办理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办公室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信访办公室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督办可以采用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三)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围堵、冲击学校,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教育教学公共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7日印发的《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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