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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46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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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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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重庆市编委关于印发《高校编制周转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高校编制周转制度人员实名制管理方式(试行)》的通知(渝编办〔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编制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规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调出和离职。
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专题研究决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2.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或调整以及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按相关政策执行。
3. 院校体制调整中涉及到院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人员的调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 人员调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原则。
3. 人员调出和离职坚持遵循政策原则,坚持市编委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原则。
第二章 调入
第四条 直接商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二)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
(三)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和岗位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5周岁,副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正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直接商调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情形的(试用期除外);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与原单位或原聘用机关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原单位或者原聘用机关同意解除约定的除外);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五)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商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我校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个人、单位推荐的,需推荐人、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推荐书(函);学校用人部门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用人书面报告,含理由和专业、岗位要求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进行编制、岗位和人员资格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综合素质(含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并进行体检和实地到拟调人员工作单位进行政审考察);
(四)如考核、考察合格,则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送商调请示;如发现问题则报送党委会审议是否终止调动程序。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商调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章 调出
第八条 事业编制人员调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出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调出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核定拟调出人员情况,符合政策和学院规定可调出人员,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3.学院研究同意后,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技岗位八级及以下,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专技岗位七级及以上,报市文化旅游委领导审签后办理调动手续。
4.事业编制人员(含周转编制人员)在政策规定或学院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受理调出申请。
5.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调出手续。调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拟调入单位(上级机关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出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办理。
第四章 离职
第十条 事业编制人员离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职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离职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事业编制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申请的,按服务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四)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动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高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条件的,经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按本规定执行。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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