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0-29 09: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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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发展,依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1. 科研管理部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科研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工作监管机制。

2. 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学术委员会应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3.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研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4. 相关评审人员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二、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5. 加强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办法,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研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研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6.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学院应在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科研奖励以及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7.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科研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学院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8. 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9.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三、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0. 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11.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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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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