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日期:2019-10-29 12:31:40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院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尊重和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由轻至重依次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影响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影响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对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理。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者;

(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六)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七)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八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和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者;

(二)同时实施两次及其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较差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者;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或者团伙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九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二)受处分者,已获得奖助学金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资助;

(三)受处分者,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不得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已经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免去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造成经济损失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赔偿;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受处分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的,受警告处分者,可在六个月后申请解除;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可在八个月后申请解除;受记过处分者,可在十个月后申请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十二个月后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在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鉴定意见,上报学院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已解除处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有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和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没收非法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媒体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过程中损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等活动者,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阻塞,资源受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校园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以各种手段盗窃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违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诈骗、抢劫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作案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并能主动退赃和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作案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曾因偷窃、诈骗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5.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或主动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伙同参与偷窃、诈骗、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1)至(3)项给予降低一级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让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确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挑起事端、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恶性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以“赔礼道歉”或其他名义敲诈钱、物,实施报复或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事态扩大,引起新的打架斗殴或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用何种赌具、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组织代课以牟取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如撕毁试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等)影响校园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除所误学习时间以旷课计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人员(包括未饮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寝室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或他人床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以外房屋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异性寝室留宿、留宿异性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故意浪费粮食、水电、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规定作息时间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往楼下倒脏物、脏水,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院声誉的活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存在不文明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观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淫秽制品、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在网络直播中有淫秽举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服务和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伪造教师、学院工作人员签名,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除赔偿受害者医药费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下湖(河)游泳,不听劝告,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四条在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单穿背心、穿拖鞋或携带食物等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上课或集体活动中抽烟、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私接电源、网络信号者,违章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用电设备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引发安全事故者,除承担有关责任外,应当加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从事营销、促销等商业活动者,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贩卖活动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损坏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旷课、旷考学生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旷课学生纪律处分

1.关于旷课学时的计算办法:旷课一天以内的,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旷课一天及以上的、教育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周末教育课、班会、团组织活动、早自习、早操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1学时计算。

2.无故旷课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下一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规定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二)旷考学生纪律处分

1.旷考行为的认定

1)未按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无故旷考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在校期间凡发生旷考行为者均记入学生操行,旷考课程记0分,旷考学生不予正常补考;

2)旷考达到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3)旷考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4)旷考达到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或剽窃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核中作弊者,该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记零,不予正常补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者,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考试中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场外为正在考试的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向他人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的,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凡两次考试或考核(含补考)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束即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二级系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讨论后,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系部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处、保卫处及其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执笔人应当如实记录。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讨论确定初步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年级等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学院名称和处分日期。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各二级系部应将学生受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对考试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已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督促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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