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二、组织机构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及管理。
(二)各二级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管办科长(副科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评议的学生范围内公示。
三、贫困的等级认定
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实际,按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一)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80元。
(二)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50元。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20元(重庆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5.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四、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2月底前,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每年9月10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每年9月15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五)每年9月15—24日,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每年10月7—12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经所在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内向学生公示5天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校资助中心汇总。
(七)每年10月18日后,学校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名单及等级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
学校资助中心、各二级系部学生党支部必须积极关注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并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通过下列渠道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方式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定国家助学金
(三)评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
(四)开辟新生绿色通道
(五)办理助学贷款
(六)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不定期发放困难补助
(八)酌情减免学费
六、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各二级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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