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截止时间以派遣时间为准)。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学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学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校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二级系部同专业同年级可以调剂名额。
等级 | 比例 |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 奖学金标准(元) |
一 | 5% | 参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1000 |
二 | 10% | 500 | |
三 | 15% | 300 |
第六条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竞赛类
(一)经学校认定参加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公开的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国家级或市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团体 | 3000 | 2500 | 1500 | ||||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
市级 | 团体 | 1500 | 1000 | 500 | ||||
个人 | 600 | 400 | 200 |
(二)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的,按此奖励标准从一等奖到三等奖依次对应进行奖励。
(三)全国比赛市级赛区的比赛按照市级比赛标准进行奖励。
(四)署名为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的项目不予计算。
第八条发明专利类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证书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500、300、150元奖励。
第九条科研学术类
学生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5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不奖励。第二及以下作者依次按第一作者的50%、40%、30%和20%给予奖励,第五作者以后不奖励。
第十条英语等级考试类
对国家公共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奖励200元/人或300元/人。
第十一条专升本类
(一)普通专升本
普通专升本是指普通院校的专科学生结束专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之后,通过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升入本科院校继续进行正规本科教育的制度。对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专衔本
专衔本是指专科学生在修学专科学业的同时,加修同类本科专业课程,并通过重庆市自考委统一命题组织的自学考试,从而获得本科文凭的考试制度。对在校期间通过专衔本所有考试课程,符合办理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第十二条创业类
对已通过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的创业项目,根据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项,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500元/项。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类
对应征入伍服役的学生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项目,若符合本办法精神,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不主动申报者不能参与评奖,同一作品(或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学生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向其所在的二级系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院级评审委员会复核。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名单,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
(四)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办法荣誉证书和奖金。学院审定后,由学生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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