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8-10-27 12:50:48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系部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确定,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的(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新生直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咨询;首次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老生在开学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需继续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网上提出申请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各二级系部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贷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将贷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条学贷办在收到各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费贷款应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学院应监督贷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贷办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学贷办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二级系部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二十条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专科不超过九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人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各学院或学贷办,由学贷办统一函告经办银行;贷款学生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二级系部,学贷办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情况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的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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