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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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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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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于创新能力的教职工队伍,持续提升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作水平,根据《重庆市事业部门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部门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优化人事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事业编制公开招聘(含考核招聘,以下同)主要用于教学刚需、高层次教学科研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双选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学院情况适时开展。
第五条 公开招聘在学院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的范围
第六条 公开招聘人员范围符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符合学院专业及课程建设急需紧缺教学和科研人员,适应学院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第三章 招聘的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含考核招聘)的岗位和人员条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由学院提出招聘计划,市人社局核准后公布。
第四章 招聘的组织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一)成立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工作方案、简章及其他招聘前期重要事项,指导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研究公开招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院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公开招聘办公室负责学院招聘方案制定、资格审查、考察、岗位聘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院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统战部、教务处、人事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和学生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系(部)主任组成。
(三)学院成立公开招聘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心理测试、笔试、技能测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工作。具体成员由院领导、系(部)主要负责人与校外专家组成。学院公开招聘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从公开招聘考核委员会中抽取,考核小组为奇数,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核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五章 招聘的程序
第十条 招聘计划上报、备案与发布。
(一)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上报招聘计划。
(二)核准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招聘计划,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三)简章发布。市人社局发布招聘简章。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应聘人员通招聘通知,按时填制报名表、提交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二)对报名资格实行两级审查。组建报名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组织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选派事业编制人员组成。审查小组根据招聘方案和岗位需求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要注明原因,报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起点的岗位,实际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不足3:1时,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及心理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实际参加考试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由考核小组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一)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初审后统一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明显存在严重心理问题,不予录取;
(二)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起点的岗位,进行笔试;
(三)公开招聘办公室对拟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专业知识测试或业务能力操作与面试由学院统一组织;
(五)学院公开招聘办公室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与考察。
(一)拟聘人员按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费用由拟聘人员自行承担。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结果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进行岗位实践考察,由公开招聘办公室具体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岗位实践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周。公开招聘办公室认真填写《学院公开招聘考察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考察期间,公开招聘办公室同时以函调或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拟聘人员进行政审,如出现报考人处于处分期或办理相关聘任程序前受到纪律处分,皆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公示。
(一)根据考试、体检、政审、考察结果,经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二)公开招聘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学院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录用及待遇。
(一)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学院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报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完善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30个日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
(二)拟聘人员应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毕业证、学位证(国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报到,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限可放宽至当年12月底,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招聘资格。
(三)经市人社局审批同意的人员,由学院与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及重庆市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招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公开招聘正式录用的人员在我院最低服务期10年,实行试用期(无工作经历1年,有相关工作经历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一)在招聘过程中,凡涉及到应聘人员成绩及作为备查依据的重要材料,须由相关评委或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并由专人负责密封保存。
(二)各级招聘组织成员要严格公开招聘纪律,不得将没有公开的考试结果或相关信息随意发布。
(三)实行回避制度。认真贯彻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
(四)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事业部门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重庆市相关政策精神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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