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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 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遵循现代职业教育规律,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促进学校专业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专业建设内涵,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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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遵循现代职业教育规律,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促进学校专业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专业建设内涵,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设立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提供指导性建议、建设性意见和方案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项目实施、专业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和方案,确保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组织机构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及12至15名专家委员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专业建设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专家委员构成。专家委员由校内专家、同类高职院校专家、同行业(企业)相关专家构成,构成比例为2:1:1。
第六条 专家委员任职条件。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声望、熟悉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能够秉公办事、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以下的高职教育专家,以及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专家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选聘程序。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经教务处备案,报请教学主管副院长,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的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已开设或筹备开设的专业(群),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专业(专业群)设分委员会,各分委会人员构成、职能范畴、选聘条件原则上参照校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执行,并报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第十条 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发展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实际,优化专业结构,负责审议、论证各系新申报专业,负责各专业下一年招生计划的审定。
第十二条 为制订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审议通过全院各专业每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第十三条 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示范、骨干、特色专业及其他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审核、宏观指导、建设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审议。
第十四条 负责市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等项目的院级报送遴选,指导立项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 负责各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含重点项目、财政专项支持项目以及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的方案审批,督促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处理需要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事件。
第十七条 审议学校需要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专业建设各分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按专业群特点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视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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