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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提升合作育人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渝教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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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提升合作育人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渝教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我院校企合作办学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校企合作办学公益性原则;坚持平等自愿,保障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学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各二级教学单位未经学校审批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可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展专业(群)建设。合作设置专业(群)、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实施方案,实现人员互聘互用,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改革试验、产业学院与双主体育人。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X制度、现代学分银行、社区老年大学等试点项目,合作开办产业学院,按照工学结合模式,校企协同开展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相关标准。共同研发岗位规范、岗位质量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专业教学及质量标准等。
(六)合作开展活动。合作举办师生技能竞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共同开展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六条 引进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经审批允许开展合作办学的外资企业。
2. 合作单位原则上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产教融合型企业或培育企业。合作单位资质条件好、诚信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
3. 企业需具备为学校提供实践教学、技术支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条件,具备开展项目管理的能力。
4. 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招生就业、管理、队伍建设等,有利于提升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重艺院发〔2021〕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严格审核,不得有以下情况发生:
1. 企业为教育培训、教育中介、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及其他非实体企业。
2. 合作内容中含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
3. 以营利为目的的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
4. 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确立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指导思想、战略发展规划,审批、指导实施重大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各二级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统筹管理本部门业务范畴内校企合作相关事宜,具体包含: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务咨询、指导与相关服务工作;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按照学校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对校企合作办学设施设备开展管理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制定、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协调及备案管理,对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合作办学质量组织考核;
(五)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日常及安全管理维护工作。
(六)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招生及就业相关工作。
(七)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校企合作办学的考察与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在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指导下,我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按如下流程开展:
(一)调研洽谈。二级教学单位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后草拟合作方案、合作协议。
(二)条件评估。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组织对校企合作办学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对合作条件及合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研判。
(三)专家论证。针对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涉及学校投入资金或购买服务的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合作可行性和必要性、办学内容、合作性质进行论证。
(四)研究审议。根据论证情况,附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合作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五)签署协议。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签署协议。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协议签订按学校合同审签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实施、履约。项目签订后涉及企业投入资金、设备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投入到位并到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金、设备登记入库。项目负责人实时跟踪项目开展进度,履行合同内容,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规范招生管理。
1. 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
2. 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
3. 面向在校学生选拔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采取学生自愿报名、校企双方遴选、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编入校企合作教学班,同时建立学生退班机制。
4. 原则上,实行单设招生代码招生专业不得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二条 规范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切实从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方面加强人才培养全过程管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
通过单设招生代码招生的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加强合作办学备案管理。区域重点扶持、发展的专业或办学成本增加较多的专业,计划在规定学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培训费用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于每年11月15日前由二级教学单位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到学校教务处申请备案。教务处在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市教委管理规定统一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收费管理
1. 经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在学生自愿基础上收取技能培训费。未经备案审批的合作项目不得收取技能培训费。
2. 校企合作项目培训费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也不得由企业代为收取。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公开校企合作培训费收支明细,接受学生和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外,如企业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的,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不得代为收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不得与培训证书挂钩。
第十五条 加强风险管理。各校企合作办项目在合作办学前须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及时化解矛盾风险,确保校企合作办学生安全稳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对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自查和绩效评价,督促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对履责不到位的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优质项目,可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如发生对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
2.《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方案》
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
登记表》
附件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电话: | ||
合作企业 | |||
企业地址 | |||
法人 | 电话 | ||
注册资金 | 职工规模 | ||
立项类别 | 一般项目( ) ; 重点项目( ) | ||
考察、调研 | 考察、调研形式:实地考察( ) 其他( )
| ||
合作形式与内容 | |||
企业投入 | 资金: 大写: 设备: 金额: 其它: 金额: | ||
学校投入 | 场地: 地点: 硬件/设备: 金额 其它: 金额 | ||
二级教学单位意见 |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小组会签 |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意见 | |||
学校意见 |
学院(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一般合作项目: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协议扫描件、复印件、二级教学单位会议纪要、合作协议;
2.重点合作项目:在1的基础上补充提交合作方案、税务登记证、合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项目风险管理预案、购买服务费用清单、企业征信证明;
3.本表及附件一式两份,申请部门、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2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
项目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主体
(三)合作专业与规模
(四)涉及费用
二、合作基础
(一)必要性分析
(二)可行性分析
(从合作项目遵循国家政策导向、服务产业、双方的条件出发阐明双方合作具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项目方案
(一)项目目标
(总目标、具体目标,有一定的可量化目标)
(二)合作内容与形式
(内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生产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产品研发、师资共建、购买服务、合作科研申报、实习、就业等。
(三)推进计阶段划与举措
(四)项目管理
(企业管理、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管理与风险等)
(五)主体分工
(学院、企业分工)
(六)预期成效
(学校、企业)
(七)项目保障
(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机制保障)
五、合作期限
(顶岗实习期限不少于3年)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XX系部
XXX年XXX月X日
附件3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
申请系部 | ||||||
合作企业名称 | 法 人 | |||||
企业注册资金 | 联系人 | |||||
合作企业地址 | ||||||
合作企业每年可安排实训学生人数 | ||||||
合作专业 | 办学层次 | 学制 | 招生计划 | 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 培训费标准 (元/生·学年) | |
合作企业意见 | (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校企合作中的责任、义务,确保学生培养质量和安全稳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审核人: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系部意见 |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招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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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2333136/62335791/6233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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