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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副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学生学业标准,构建过程性评价、结果评价、增值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切实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对副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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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学生学业标准,构建过程性评价、结果评价、增值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探索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学位认定标准和评价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借鉴国外和中国香港地区学位制度中设立第四层次学位(副学士学位)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位认定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学校按所设置的专业门类认定副学士学位。结合我校专业所属学科类别,设艺术学、文学、教育学、管理学副学士学位。经后新增专业,均按所属门类认定相应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副学士学位认定标准的高职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副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副学士学位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批准的认定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副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认定副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认定副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修订学校副学士学位管理条例;
(五)研究和处理认定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报条件
本评审条件主要是指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具备学业基础能力,达到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副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职业技术技能,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学分;
(三)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相应学分;
(四)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相应学分;
(五)具备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认定条件
本认定条件包括学生专业核心能力、职业拓展能力(行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方面条件,是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进行认定。
(一)专业核心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掌握专业核心技能,懂文化、精表演(设计/展示)、会教学、能编创、善管理,专业成绩优异。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专业必修课期末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 校级专业技能赛事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在市级及以上“桃李杯”舞蹈比赛、中国舞蹈荷花奖、文华奖、金钟奖等专业赛事中获奖,参与市级及以上美展等;
3. 完成专业领域作品设计、编创并被校级以上单位应用;
4.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作品;
5. 通过统招专升本、自考、出国深造等方式提升学历者。
(二)职业拓展(行业实践)能力:掌握专业必备的职业技术技能,具备一定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迁移能力,有行业企业服务的经历,专业实习、综合实践成绩优异。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专业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 在校期间能够参与企业的技术技能服务(咨询)项目,得到企业高度认可;
3. 获取一项以上(含一项)与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 在“巴渝工匠杯”重庆市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等相关职业技能赛事获奖。
(三)综合素质能力:具有多方面的知识修养、实践技能和应对社会的综合能力。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同时获取两项以上(含两项)素质技能证书,英语B级、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二级乙等;
2. 获校级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3. 被评为校级“卫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 “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4. 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四)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丰富创新思维和较强创业能力,在校期间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创新创业成果。
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校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创业实践项目,取得一定成果且顺利结项;
2. 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且取得注册认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
3. 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及以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赛事获得名次;
4. 具有专业产品生产(创作)与开发的能力,完成的产品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版权等。
第八条 对满足基础条件且达到认定条件的学生认定副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副学士学位: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经教育不改;
(二)因违法乱纪受到国家法律、行政制裁和因违犯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或在学业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无悔改表现。
第四章 申请与审议
第十条 认定副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拟申请副学士学位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系推荐。院系结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按照本条例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各专业认定和不认定副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教务处结合院系推荐意见对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意见至学术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认定副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学校认定副学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补授副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名单,需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可予认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副学士学位,经查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管理办法的情况时,可以撤消原认定的学位。
第十三条 副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级及以后各年级中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副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试行)(渝艺院〔2016〕3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高职毕业生副学士学位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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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
附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毕业生副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学 号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年 级 | 专 业 | 申请学位 | ||||
毕业时间 | 所获学分 | 联系方式 | ||||
外语水平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
本人小结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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