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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系、处(部、室、中心):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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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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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的通知》(渝教工委函〔2021〕145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团结奋斗。
第二条 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学校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以及服务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助力少数民族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开展少数民族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团结以及宗教、法制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增强国家意识和法律观念,掌握宗教政策和宗教常识,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宗教观。
第四条 积极关注少数民族学生思想动态,重点关心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风俗习惯、地域文化和民族禁忌,及时反映学生合理的利益诉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应对和处理少数民族学生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五条 落实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立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以党政办公室、学生安全保卫处、宣传部、组织统战部、基建后勤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及成员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七条 选派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过硬、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会民族语言、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党员教师担任少数民族学生的指导教师。在评聘职务(职称)、评选先进和干部选拔任用时对少数民族学生辅导员予以倾斜。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宣传部、组织统战部等部门联合,通过课堂、讲座、班会、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
通过“法制第一课”、形势政策教育课、法律讲座等形式,组织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宪法和法律,推进依法治校,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严禁宗教干预教育的法律规定,引导少数民族学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第九条 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学生座谈会”、“少数民族学生信息员”等制度,健全“学工(内派老师)—辅导员—少数民族学生信息员”三级管理组织网络。
第十条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信息管理,建立专门档案。采集少数民族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宗教活动情况,动态更新少数民族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学生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食堂、教室、宿舍去走访谈心、了解情况,倾听少数民族学生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生活困难的学生优先通过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措施给予资助。加强清真食堂建设与管理,保证饭菜质量,稳定饭菜价格,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就餐环境整洁、明亮、宽敞。
第十二条 通过开展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课,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加强分类指导,通过重点推荐,“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千方百计为学生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有针对性地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于封闭排他、性格孤僻、焦虑抑郁、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加强心理咨询和疏导。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要严格学生管理,对无故离校、休学、退学的学生,学生安全保卫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预警。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要教育学生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对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退回原籍。对触犯刑律的学生,开除学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要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实施各民族学生混合住宿制度。禁止学生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对夜不归宿的学生,辅导员及公寓管理人员要及时查明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在校外租住。
第十七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要加强信息收集研判,通过辅导员、学生干部、信息员密切关注重点对象动向,对有宗教思想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安全部门。
第十八条 加强与维稳、公安、安全、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沟通交流,强化信息共享。学生安全保卫处要积极配合公安、安全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确需办理出国(境)护照的少数民族学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其经济条件、现实表现和办理动机等进行了解,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暴恐影音视频的传播或收看。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或着宗教服饰。
第二十二条 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娱活动,发挥学生能歌善舞的特长,提升少数民族学生自信心;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干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预防少数民族学生因饮食、习俗等方面与其他在校学生发生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生活,积极宣传学校的奖、贷、勤、助、免的政策;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心理健康,介绍学校的心理帮扶资源,加强朋辈引导,助力少数民族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党员发展、学习评价、推优选拔等方面,认真落实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安全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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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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