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材函〔2019〕10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院(系)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参照国奖表现突出的7条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院(系)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院(系);
2.各院(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院(系)公示3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3.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院(系)上报党委学校学生工作部,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2.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艺院〔2020〕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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