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特指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不包括国家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等)、地方政府资助、社会资助等。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用途、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
(一)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二)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
资助对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2000元。
具体补助档次由各二级学院会议研究后给出建议档次,报党委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一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治疗费用巨大,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2)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房屋完全垮塌无处居住等情况,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产生重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2.二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治疗费用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2)家庭受到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受伤或房屋部分受损,家庭经济压力大,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意外,产生较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3.三档补助
因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学业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学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学校对地方新认定的但未纳入市教委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范畴的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不低于二等国家助学金的标准(3300元/人/年)。如上级文件要求另有变化,则遵照执行。
(四)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00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700元/人/年;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300元/人/年。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年度校内资助经费情况调整。
(五)贫困家庭大学生关怀慰问
资助对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文件,被走访慰问的贫困家庭大学生。
资助标准:学校每年走访慰问部分贫困家庭大学生,每个学生家庭按照慰问金1000元加慰问品5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六)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报到新生中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每人1000元。
(七)学费减免
无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或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不足以支付学费,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
1.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2.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
3.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其他特殊困难情形,导致学费缴纳确有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部分减免或全额减免,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协商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我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可以申请相关校内资助: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资助按照以下流程:
(一)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二)辅导员核实学生填写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参照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数据,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形成几类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名单,报学校审批。
学校助学金,根据上级资助信息系统下发的各类特殊困难学生新增名单,报学校审批发放。
贫困家庭大学生关怀慰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名额研究推荐走访慰问的困难学生家庭。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资助资金进行统一发放,将资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慰问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获得校内资助的学生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1〕10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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