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三条 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院系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院(系)各班严格按照人数比例评选。
等级 | 比例 |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 奖学金标准(元) |
一 | 3% | 参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1000 |
二 | 7% | 500 | |
三 | 10% | 300 |
第五条 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同学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各院(系)评选。各院(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院(系)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名单,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院务会审定。
(四)学校审定。学校院务会审定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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