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艺〔 2023〕95号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2023年修正)》的通知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3-05-3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

2023年修正)》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部、中心)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渝教函〔2023212号),《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修正案》于2023428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2023年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23511

 


 


 

附件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

 

 

2018  9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 2023 428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正。)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7年的长江剧场,主要承担演艺与文化交流。1970年开办重庆市专业院团学员队。1978年开办四川省川剧学校重庆班。1985年成立重庆艺术学校。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后整合重庆市玉屏文化中心、江南艺术学校、重庆大学沙坪坝舞蹈学校。201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2019年通过重庆市教委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校是重庆市文明校园、全国高校美育工作先进单位、重庆市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校依照“依托文化、围绕舞台、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办学思路,坚守“厚德博艺、真诚求索” 校训,明确“立足重庆、传承文化、服务文旅融合发展”的办学定位,确立“打造特色鲜明、办学严谨、知行合一、求实创新的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高地”的办学目标,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依照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按照职业教育要求、突出艺术人才培养特性,培养具有“舞台表演力、艺术原创力、文化传承力、服务实践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素质技能技艺型文化艺术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综合办学实力居西部同类院校前列、在全国有影响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成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简称:重庆文艺职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s,英文缩写:CVCCA;学校网址:http:/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学校可根据发展情况设立分校区,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机关的领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境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主管部门的核编和实际需要,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规范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九)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十)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努力推进艺术培训、艺术考级、社会演艺等社会服务功能,推动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自主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和类型结构。

在专业设置上紧密对接文化领域转型升级、模式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快发展文艺创作与实践、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和文旅融合发展所需要的新兴和紧缺专业,推动形成紧密对接事业发展、产业链创新的专业体系和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支撑和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基于职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及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构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估机构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主体作用与资源优势,紧密对接区域产业链,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协同育人。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十九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以教育教学改革、决策咨询、应用创新、艺术原创等为重点开展科研工作,推动艺术创作、科研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发挥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开展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培训、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艺术演出、文化创意产业化活动,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艺术技能提供服务。坚持服务乡村振兴,开展校际对口帮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文艺创作、表演、研究、传播,创作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间隔一个教学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间隔一个教学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机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各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授权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教育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本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并向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并领导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负责安全稳定工作。

(六)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八)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制度建设和相关细则。

(三)负责组织专业建设和管理。

(四)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

(五)负责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文艺创作等科研工作。

(七)全面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八)实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建与思政工作。

(九)组织实施学生管理工作。

(十)全面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二)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功能,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讨论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制定修订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党组织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加强本学院干部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建议人选、表彰人选等有关事项,行政干部、党务干部、辅导员、班主任配备及管理,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六)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教风学风、师德师风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网络信息及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领导,以及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管理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或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督促院务公开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制定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计划。

(二)制定规章制度。

(三)权限范围内的人员聘任、解聘及人员考核。

(四)制定收入分配方案和奖惩处理事宜。

(五)制定经费预算方案,审查经费决算报告。

(六)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重要问题。

(七)内部机构设置,办学资源调配的重要问题。

(八)对外合作的重大事项。

(九)党建和思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和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参与本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等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批准后发布实施。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或组建专业群。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各投排大型剧目、节目及各类重大创作类项目的立项论证。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创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

第四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指导意见。

(六)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分配方案和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须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资格认定、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薪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所有教职工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离退休工作,坚持对离退休教职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自发组成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社会人士;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或个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争取社会支持。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更为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理事会由政府有关机关委派的代表、著名学者和行业企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艺术英文ART”的首字母,“A”字母图形又像“山”字;左右两边为两条 丝带状的的半弧图案,象征着重庆两江交汇;“A”与两条 丝带状的的半弧图案构成两个“艺”字的重叠组合;中间的圆形图案围绕着“艺”,象征艺术明珠冉冉升起;外围的弧形图案C与“艺”共同构成“重艺”,徽志整体寓意紧紧围绕艺术人才培养目标砥砺前行。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证章。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绿色,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色。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博艺、真诚求索”,校风是“崇善自信,笃学博雅”,教风是“培德授业,传承创新”,学风是“诚实严谨,勤思善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你是我不变的永恒》。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15日。  

第十章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单位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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