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托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3-07-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托管食堂餐饮服务保障水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以及《重庆教育后勤协会关于社会企业经营高校学生食堂准入管理办法》(渝教后协2010〕1号)等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各托管食堂。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学院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规定。

(三)招标文件、托管经营合同以及下列约定: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2.餐饮服务消防安全责任书;

3.学生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4.学生食堂伙食品种、伙食价格和窗口服务量化考核表;

5.学生食堂食品安全要求及违约金标准;

6.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食堂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第四条  监管流程

一提醒,二整改,三处罚,四复查,五培训。

提醒:指学院职能部门对托管食堂及其员工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采取口头提醒或《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给予提示和指导。

整改:指学院职能部门对提醒无效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托管食堂限期整改纠正。

处罚:指学院职能部门以《违约金通知书》的形式,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托管食堂给予一定的违约金。对于有可能引发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或群体性事件的失误或错误行为,可直接下发《违约金通知书》。

复查:指学院职能部门对处罚后托管食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托管食堂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合同乙方,下同)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培训:学院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托管食堂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用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托管食堂的指导和帮助,以规范食堂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托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例会、食堂员工集中培训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托管食堂的经营权有效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与学年相一致),托管经营合同期间每个年度考核一次。

第六条  为落实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对高校学生食堂的政策要求,学校制定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食堂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对托管食堂进行考核奖励。在托管期限内,连续三年的月度考评均值(指年度内月度考评分值的平均值。月度考评分值由领导小组达标考评分值和学生满意度测评分值加权计得,其中领导小组达标考评权重为20%,学生满意度测评权重为80%)均位于学校所有托管食堂前一名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实行末位警告淘汰制

上一年度在所有托管食堂中,月度考评均值最低,且低于75分(不含75分)的食堂,学院有权利解除与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签定的经营合同,学院不承担因解除合同给托管经营服务单位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

上一年度在所有托管食堂中,月度考评均值最低,达到75分(含75分)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食堂,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将被记警告一次。被记警告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经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被警告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学院有权利解除与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签定的合同,学院不承担因解除合同给托管经营服务单位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八条  托管经营期间,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将食堂经营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或将部分窗口租赁经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院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某食堂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与学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时,负有明确告知、消除误解的责任,其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劳动用工关系均与学院无关。

第九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对投标文件指定的食堂经理人选(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授权(合同签订前提交授权文件原件),食堂经理应常驻学院负责本项目至托管合同期满。确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食堂经理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院同意。

第十条  托管经营期间,托管食堂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售卖厅和学生就餐厅安装隔断或私自搭建,不得在非售卖窗口出售食品,不得在食堂售卖非自制食品(牛奶、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除外)。若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托管食堂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或不充足提供膳食服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托管食堂饭菜价格应明显低于周边社会消费价格(15%以上),且不高于巴南区范围内其它高校的平均水平;确因原材料大幅涨价或其他原因需要上调饭菜价格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召开相关听证会并获通过后方可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涨价的,学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第四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作为托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及托管食堂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自行采购部分)、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以及托管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托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理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负责,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符合政府市政、环保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觉做好托管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应与学院职能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书》。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严重违约,学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托管食堂应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学院职能部门对食品原材料采购和贮存、原材料采购登记台帐和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和销售、食品留样、餐具消毒、饭菜质量、饭菜价格、饭菜品种、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基于食品卫生安全考虑,托管经营单位的主要原料(如米、面、油、肉等)必须在重庆市教育后勤协会公布的供货商目录中自行选择供货单位,并报学院基建后勤处备案。

第五章  人员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食堂用工应以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法人名义自行招聘与管理,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用工单位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有权对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承担与用工有关的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身份证、外来人员用工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并报学院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遵守回避制度。凡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竞标、退出及托管食堂日常监管考核有关的学院工作人员,其家属及近亲属不得应聘托管食堂任何岗位,也不得与托管食堂或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食堂经营过程中实行校园卡消费管理,一律不得收取现金,不得从事与餐饮无关的经营项目,不得在餐厅摆摊设点,不得私自改动现有食堂布局结构。

第二十三条  托管食堂所有原材料必须统一采购,仓库统一管理,粗加工场所统一设置,售卖窗口不得用做粗加工或原材料存放场所。饭菜出售时须明码标价,操作服务程序须规范合理,窗口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后勤处作为学院职能部门有权对托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饭菜质量与价格、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等实施全方位监管。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主动了解学校广大师生需求,虚心接受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食堂花色品种搭配,努力改善伙食质量。

第二十五条  托管食堂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第七章  房屋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经营场地装修,厨房、家具及餐具等设施设备。学院提供的食堂经营场地为清水房,出入口大门已安装到位,水、电已接入到该楼层水电井。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承担食堂的室内二次装修设计及施工、土建改造、水电接入,天然气接入的申请及安装,厨房设备、家具、餐具采购及安装等费用。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后向学院职能部门报送食堂装修设计方案备案,食堂装修设计方案经学院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应及时在报送政巴南区食品监督、消防等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在30天完成食堂的装修施工、设备安装、验收等工作,保证在学院秋季或春季学生开学前投入使用。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经营期内,对食堂设施设备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寒暑假)全面检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合同到期的撤离。合同终止日起15日内,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撤出托管食堂,将房屋恢复至原有状态,并整体移交给学院,逾期未能清理的属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废弃物,学院有权处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承担,学院有权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第八章  经营指标控制

第二十八条  托管食堂在托管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应接受学院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  托管食堂应保持主副食品品种多样化并不断翻新。早餐主食品种12种以上,副食5种以上;中餐主食3种以上,副食15种以上;晚餐主食10种以上,副食10种以上。高、中、低档各类菜肴比例为2:5:3,低价菜肴不断供。

第三十条  托管食堂基本大伙的毛利率应控制在28%以内,特色风味品种毛利率应控制在35%以内。毛利率计算公式为:毛利率=(营业额-原材料成本)/营业额×100%

托管食堂应按学院财务处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及时(次月10日前)提交当月的食堂财务报表。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托管食堂的原材料采购台账和食堂的毛利率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章  关于基本大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基本大伙认定以窗口为单位,仅限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身整体经营服务的部分,不含托管食堂加盟引进的特色风味窗口。基本大伙各式菜肴的原材料质量、成份配比、烹饪要求及单份菜肴份量均应符合学院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品种范围。

由托管经营单位申报,以学院认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十三条  价格标准。

1、套餐价格不高于6元/份(一荤一素)、7元/份(一荤二素)、8元/份(二荤二素),不断供。

2、荤菜:俏荤,肉熟重不低于30克,价格不高于3元/份;回锅肉,肉熟重不低于65克,价格不高于4.5元/份;粉蒸肉,肉熟重不低于70克,价格不高于4.5元/份;肉丝(片),肉熟重不低于60克,价格不高于4.5元/份;烧菜系列,肉熟重不低于70克,价格不高于4.5元/份;

3、疏菜:豆制品价格不高于2元/份;时令疏菜价格不高于2元/份;疏菜类价格不高于2元/份;

4、白稀饭价格不高于1/份;馒头,原材料生重100克,价格不高于0.5/个;花卷,原材料生重100克,价格不高于1/个;发糕,原材料生重100克,价格不高于0.7/个;鲜肉包,原材料生重50克,价格不高于1/个;油条,原材料生重50克,价格不高于1.0/个;鸡蛋价格不高于1/个;小面,原材料生重100克,价格不高于5元。

如因市场行情变化,学院职能部门可对上述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供应时间要求。

在规定时间段内,基本大伙窗口须保证足量供应,具体时间段为早餐6:30-9:00、中餐11:00-13:00、晚餐16:30-18:30。

第三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托管食堂申报;

(二)基建后勤处初审;

(三)基建后勤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确认;

(四)窗口公示;

(五)报学生食堂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托管食堂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为托管食堂消费的指定支付方式。学院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及维护。托管食堂在营业时,未经允许不得收取消费者现金,也不得以其它任何有价卷形式进行交易,否则首次发现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发现处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发现处违约金50000元,直至解除托管经营合同(特定时间段学院允许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八条  托管食堂每月30日前与学院结算资金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服务过程中,应及时结清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由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拖欠业务单位货款或拖欠员工工资导致相关投诉的,将影响学院对托管食堂的考核;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解除托管经营合同,并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相关违约责任。托管经营合同期满后5日内,受托经营服务单位须结清全部应付账款,否则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受托经营服务单位下一年度托管经营合同续签资格。托管经营合同期内若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存在拖欠货款或员工工资现象,学院有权暂停结算托管食堂营业款,直至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改正为止。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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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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