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3-07-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加强学院供用电安全管理,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后勤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水节电措施,减少电力、自来水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学院各外来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院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和基建后勤处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节水节电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各部门、外单位的节水节电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学院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院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下设节水节电办公室,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节水节电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全面履行学院水电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水节电各项工作。成立节水节电督查组,随时巡查、抽查各部门、外来经营单位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节水节电办公室(基建后勤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

(二)审核各外来单位年度水电使用量及水电经费,报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批;

(三)考核各部门、外来单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四)拟订学院节水节电奖罚方案。

第七条 节水节电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院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各系(部)、处(室)、外来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各系(部)、处(室)、外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院下达的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是负责水电设施规划和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基建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行业标准,确定院内各类水电费价格,下达给各外来单位执行。如遇政府调整水电价格,同步执行政府调整价。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水电经费的收缴。

第十条 学生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外来经营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学院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帐,及时按月报送水电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回收、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节水节电的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确保全校的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到位,提高水电计量的准确率。

(二)摸清家底,要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水电管理社会化进程,减少能耗。

(三)代表学院与地方水电行业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办理各种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工作应列入物业公司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二)非学校工作和计划教学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须到指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每天下班后和假期原则上关闭教学楼空调电源,如有需要需提前申请实行部分按时开启。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部门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 供电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后勤处统筹协调学院供电,以满足学院教学、办公、生活、建设等场所的用电需要。

第十五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设施设备配备持证专人管理,每天 24 小时专人值班,以保证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供电设施管理区域划分

高(低)压配电室、强电井、区域配电箱等重要供电设施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及公用区域所有墙面、地面供电插座、线路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维护管理,插座后端用电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教学区域的专用教学供电设施。专用教学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或接线盒、插座、空开)及以下线路、教学设备和教学设备内部的供电插座、照明等设施由教务处或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学院内独立计费单位供电设施。进表前供电线路及计量表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管理,计量表后端供电线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剧场的供电设施。所有供电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及以下专用供电线路、用电设施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管理;

书吧、图书馆经营区域的供电设施。书吧、图书馆内所有设备供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区域配电箱出线端以下的供电线路、专用配电箱等用电设施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学生宿舍及公共区域所有墙面、地面供电插座、线路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维护管理,插座后端用电设备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食堂经营区域的供电设备。所有设备供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区域配电箱出线端以下的供电线路、专用配电箱等用电设施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管理;

学院超市的供电设备。所有设备供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区域配电箱出线端以下的供电线路、专用配电箱等用电设施由玉麟公司负责管理;

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的供电设备。所有设备供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配电箱,区域配电箱出线端以下的供电线路、专用配电箱等用电设施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其它公共供电设施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四章  水电指标核定和收费

第十四条 水电指标的制定与核定办法,将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院近年来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逐步完善到位。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院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学生宿舍水电每月定额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函〔201726号〕)的规定,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

(二)收费标准

1. 教学宿舍、食堂等外来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水费3.6元/吨,电费0.53元/度。

2. 学生宿舍超出定额部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水费3.6元/吨,电费0.53元/度。

3. 基建、修缮等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标准:水费4.55元/吨,电费0.83元/度。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基建后勤处负责每月25日前对学院内所有用户的用水用电数量抄表及登记造表和存档,对于外来经营、施工等单位,基建后勤处将水电使用的抄表情况经使用单位核实确认后抄送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用水用电的收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按当月用水用电费用到财务处缴纳水电费;对于学生每月用水的情况,基建后勤处将对学生宿舍每月用水信息在学院指定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并对学生用水超出定额的部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上缴到财务处。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凡使用学院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基建后勤处的统一管理。

(一)学院内任何部门和外来单位不得随意搭接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器、插座,增加电气线路负荷,一经发现,立即停电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或部门,按学院规定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经基建后勤处备案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来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应装表计量并按实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 各外来经营单位借用学院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院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 各系(部)、处(室)、外来经营单位因检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基建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五) 各系(部)、处(室)、外来单位有重要活动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三天将申请或联系函交到基建后勤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后勤处应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供配电系统的巡逻检查。对可能引发火灾、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立即停止事故设备的运行,派专人进行抢救、抢修,并在事后三日内向基建后勤处书面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对违规操作引发停电事故的,由基建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调查事故原因,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追究责任部门(或外来经营单位)和责任人 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用电管理,保证责任区域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用电责任人,每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安全责任区内的用电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设备损坏、供电线路破损、老化、发热、焦臭味等故障隐患,应立即组织维修或上报,排除隐患。

第二十条 各系(部)、处(室)应加强办公用电设备管理,如电脑、 打印机、饮水机、空调、移动插座、照明灯具等,应做到人走即关。基建后勤处将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检查,若发现违规情况,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当遇到用电负荷短路、跳闸、 漏电等故障后相关部门需密切配合,协调处理,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各系(部)、处(室)要增加、更换空调等用电设施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交由基建后勤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热水器、电炉、电取暖器等。若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使用部门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基建后勤处、保卫处登记备案。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论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临时展台等临时作业用电管理。需要临时搭接接电源的作业单位应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认真填写搭电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在指定的临时供电处按国家相关用电规范搭接电源。作业单位应保证作业期间供电线路及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作业单位应立即进行补救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作业单位赔偿。在作业完成后撤场前,作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工程物业部, 并安排相关人员拆除工程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度连续3天或累计5天在30℃以上(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连续3天或累计5天在15℃以下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在假期内,教学楼将关闭空调电源,无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学院分管领导和基建后勤处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和对节水节电有功人员奖励的处置权。具体如下:

(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长明灯的处罚:对教室、自习室、剧场、排练厅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部门予以处罚。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基建后勤处将对该部门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部门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

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学院规定酌情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每次50~500元不等的奖励;

物业公司要切实加强所管辖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空调、电梯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公司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罚款;

基建后勤处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学院各水电使用部门须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做好部门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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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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