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安全,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院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天真实填写考勤表,并且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如有不实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约金。
第二条 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须通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经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责任单位处违约金200元,处违约责任人1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人员。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进场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且保证要人证相符。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基建后勤处或审计监察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4天应向学院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代理业主、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24小时内补发手续,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收发记录。
第七条 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设单位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代理业主提出,在得到代理业主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九条 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建设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代理业主、建设单位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的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或未执行落实的,将处违约金500-2000元/项、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开工申请
(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二)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违约金500至5000元。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
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报验时可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填写。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见证点”。监理考核一次报验合格率,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两次报验不合格,处申报单位违约金500元,未经报验或验收不合格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总承包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报验而私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制度。
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下发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每一处处违约金1000元。不及时进行书面回执每一份处违约金1000元。同样的问题出现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处总包单位违约金2000元/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加强职工质量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填写质量评估报告单,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
第三章 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如果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第二十条 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第二十一条 凡标识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全部检验。
第四条、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某些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应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二十四条 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或看样)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二十五条 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师共同签收,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种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当中,处总承包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该部分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学院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吸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处违约金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第三十三条 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第三十四条 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第三十万条 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进入施工未佩戴安全帽,现场工人第一次发现处违约金20元,第二次发现处违约金40元以此类推。现场管理人员为佩戴安全帽第一次发现者处违约金100元,第二次发现者处违约金200元以此类推。
(二)上班前饮酒作业或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处违约金500元。
(三)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违者处违约金500元。
(四)高空抛物被发现者,依照情节后果严重性给予处理。最少处500元/次违约金。
(五)在施工现场中,严禁大、小便,对违反者处500元/次违约金。
(六)没有经过项目部管理人员允许拆除现场的防护者,被发现处500元/次违约金。
(七)用电器具的维修、安装应由电工进行,不准随便架设临时电源线;特殊情况,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限期拆除。违者处违约金200元,造成事故将追究责任。
(八)在施工现场闹事、打架斗殴和盗窃等治安案件,处违约金2000~5000元/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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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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