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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教学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双高”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专项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学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学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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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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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动市级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落实“三教改革”任务要求,推进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专项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专项,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评审报送或立项管理的国家级、市级和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范围包括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三教改革”、实习实训、校企合作、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条 教育教学专项实行项目立项制度,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是教育教学专项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专项的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为学校专兼职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
第五条 申报条件。校级以上的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的申报条件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校级教育教学专项申报条件包括以下: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岗教师,讲师及以上职称,师德师风良好,学术态度端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具有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备相应的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的能力。
2.申报团队成员原则上应不超过教育教学专项申报要求的成员人数,每个团队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同时负责1个申报项目,参与2个申报项目团队。在申报项目结项验收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教育教学专项。鼓励校内跨学科、跨专业,校外跨学校、跨行业组建项目团队。
3.申报的主题应围绕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三教改革”、实习实训、校企合作、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等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育人,创新发展,坚持“出精品,出标志,出效益”,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4.教育教学项目应具有较好的预期效益,项目成果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推广性,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深化改革和发展。
第六条 申报程序。校级教育教学专项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每年按学校要求组织申报,并按照“发布通知——填报项目申请书——各教学单位审批——报送评审材料”流程进行。
1.学校发布教育教学项目申报通知。
2.各二级教学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教师进行项目申报。
3.教师提交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各二级教学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数量要求的项目进行签字、盖章。
4.各二级教学单位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校级以上申报项目经学校批复同意后交上级评审,申报流程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评审。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提交的校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整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立立项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教育教学专项评审应坚持“民主评议、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校级以上申报项目评审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立项。经学校批复通过的校级教育教学专项,学校予以3个工作日立项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从公示期结束日开始正式立项,并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支持。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专项立项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各级各类通过立项的教育教学项目必须到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管理。立项后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要严格依据立项文件建设周期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建设和实施,教育教学专项建设和实施的依据是立项申请书,合同书,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等经立项批复或变更批复的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管理。教育教学专项一经立项批准后,原则上不可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经费、实施计划、建设周期、人员等内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学专项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学院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在项目建设周期满不能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延期申请要求如下:
1.校级项目:只可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提前1个月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交学校批复同意,延期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可申报新的教育教学专项。
2.市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团队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全部过程、所有质量环节进行把关。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制定项目建设目标、分工任务和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组成员的业绩和成果进行认定;接受项目评估、验收;对项目成果进行应用推广;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成员是项目申报团队的重要组成人员,对项目所参与工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参与项目建设,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市级和国家级教育教学项目团队管理,应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专项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学校定期对各级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当下的实施进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如实汇报,接受评估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立项项目中期评估按照“发布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评估材料——各二级教学单位审批——报送评估材料——进行中期汇报——学校评估”的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中期评估中存在实施进度缓慢、建设成效不明显等需要整改的教育教学专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学校评估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专项,学校给予撤项处理,并追回其全部项目经费(包括已使用的)和项目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配合或未能按时接受检查、评估的教育教学专项,学校给予撤项处理,追回其全部项目经费(包括已使用的)和项目固定资产,并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学校任何教育教学专项。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或建设周期满的校级教育教学专项必须接受学校结项验收,学校应组织专家对教育教学专项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材料应统一报送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十八条 校级项目结项验收按照“准备结项材料——各二级教学单位审批——进行结项汇报和验收——学校批复存档”的流程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人员分类有序地准备好结项所需要的研究报告、研究建设成果、佐证材料等材料,并填写项目终期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向各二级教学单位申请验收。
2.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自评、审批。
3.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项汇报,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建设完成度、效益、成果质量、研究过程的信度效度、经费使用、可推广度、经验分析等进行结项验收。
4.学校批复项目结项并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申请校级项目结项验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等经立项批复或变更批复的文件要求执行,完成预定任务。被验收情况存在下列之一的,学校不予验收:
1.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
2.预期效益未能实现,项目成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科学价值、实用价值或推广应用价值。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
第二十条 结项的项目建设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在专著或论文等成果中须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评估和验收,应按照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专项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按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共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去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XX年教育教学专项项目中期(终期)评估报告(模板)
2.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学专项项目事项变 更申请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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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教育教学专项项目
中期(终期)评估报告(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二级教学单位
起止年限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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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教育教学专项项目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 | |||
项目责任人 | 所在教学单位 | ||
最终成果形式 | 项目批准号 | ||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重视程度、过程管理等) | |||
二、建设目标达成情况(目标分解落实、建设成效等) |
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管理、经费用途、预算执行度等) |
四、项目建设特色(举措特色、效果特色等) |
五、教学单位意见 |
教学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六、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意见 |
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七、学院意见 |
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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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专项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所在教学单位 | ||
批准立项时间 | 项目成果形式 | ||
变更内容(请在方框内打“√”):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改变成果形式 □改变项目名称 □研究内容有调整 □延期申请 □自行中止项目 □申请撤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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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由: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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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单位意见 |
教学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意见 |
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招生热线
023-62335657/62335667
023-62333136/62335791/6233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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