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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课程补考、重修、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制度,严格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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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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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补考、重修、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制度,严格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籍管理规定》重艺院〔2016〕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考
第二条 必修课成绩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时,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学期末办理了缓考手续时,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学校不组织补考,学生可在下次选课时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再次重修。
第五条 补考只安排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 2-3 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系自行安排。
第六条 因不及格参加的补考,补考成绩按二进制格式录入“合格”或“不合格”,补考及格的课程最终成绩按 60 分计算。因缓考参加的补考,成绩按正常分数录入。
第七条 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课程补考结束后 1 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直接录入和提交。
第三章 重修
第八条 补考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的必修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学生应合理安排重修时间,重修课程应在第3至第5学期完成,第六学期原则上不能重修。
第九条 重修报名一般在开学后 2 周内,由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安排自行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学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学期课表及培养计划,所报课程须为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学校不予安排学习和考试。
第十条 重修原则上跟随本专业低年级修读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遇低年级培养计划变动等特殊情况,可选择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且学时不低于原课程要求(若无名称相同的课程,可修读名称相近的课程)。重修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应标注“重修”标记。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的重修成绩。多次重修时按多次重修的最高成绩计算。重修和正考成绩取两者的高值计入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 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 1 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随正考成绩一起录入和提交。
第四章 免修
第十三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修读过该课程,经申请审核后,使用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作为现有课程成绩的修读方式。学生在转学、转专业、留(降)级等学籍异动后需要免修本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经系部审批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以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免修课程必须是本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修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达到正在修读课程的要求;
(二)课程成绩达85分或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免修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及开课系部确定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免修的课程,经相关认定程序后可予以免修。
第五章 结业后重修
第十九条 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返回学校参加结业后重修,结业后重修在每年三月由学生本人到系部报名,教务处安排,与当学期期末考试一同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结业后重修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结业后重修的成绩由教研室和学院在考试后 1 周内以纸质方式报教务处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结业后重修考试成绩及格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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